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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自古一直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但到了近代开始趋于严重,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环境问题已由局部性、区域性发展成为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十大环境问题:全球变暖、大气污染、水体污染、酸雨、海洋污染、臭氧层破坏、生物物种减少、森林锐减、土地荒漠化和固体废物污染。
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关系表明:环境问题是人类发展副产物,但其解决必须通过发展的思路解决。人们逐渐认识到,仅依靠开发更有效的污染控制技术所能实现的环境改善是有限的,关心产品和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依靠改进生产工艺和加强管理等措施来消除污染更为有效,于是贵州清洁生产审核公司对清洁生产战略应运而生。
清洁生产是人们思想和观念的一种转变,是环境保护战略由被动反应向主动行动的一种转变。它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或者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叫法,例如“废物减量化”、无废工艺、污染预防等,但其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对产品和产品的生产过程采用预防污染的策略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在污染前采取防治对策,而不是在污染后采取措施治理,将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中,实行工业生产全过程控制。是一种以源头削减、污染预防为主要特征的环境战略。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
http://www.gov.cn/flfg/201203/01/content_2079732.htm
2.《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
http://www.mee.gov.cn/gkml/hbb/gwy/201611/t20161123_368114.htm
二、清洁生产、清洁生产审核定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清洁生产的定义为: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2、《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对清洁生产审核定义为: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三、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范围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1、自愿性审核,是指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2、强制性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2)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3)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即我们通常说的“双超双有”企业。
四、主管部门
1、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
2、对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超标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牵头。
五、清洁生产审核流程
清洁生产审核流程,包括7个阶段、35个步骤:
1、筹划和组织: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进行清洁生产水平现状评估、进行清洁生产集中宣贯、完善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培训和宣传;
2、预评估:梳理被审核单位整体及各装置能源、物料、污染物排放现状资料、进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能耗限额标准、清洁生产水平对标,确定审核重点、设立清洁生产目标、统计清洁生产方案;
3、评估:审核重点介绍、审核重点污染物排放及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梳理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审核方案;
4、方案产生和筛选:清洁生产审核方案汇总,针对废弃物产生原因,评价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效果,筛选中/高费方案,编制企业清洁生产中期审核报告;
5、实施方案的确定:对阶段4筛选出的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从而确定出可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6、方案实施:实施方案并分析、跟踪验证方案的实施效果;
7、持续清洁生产:制定计划、措施在企业中持续推行清洁生产,最后编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法律条款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